文章來源:政策法規局 發布時間:2016-09-01
粵國資綜合〔2014〕97號
各省屬企業: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粵發〔2014〕15號),我委起草了《廣東省省屬企業國有產權首席代表報告制度》,已經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4年8月27日
廣東省省屬企業國有產權首席代表報告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屬企業國有產權代表報告行為,保障國有資產出資人與企業之間的信息渠道暢通,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以及《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粵發〔2014〕15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代表職責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及國有參股公司的國有產權代表。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國有產權代表,是指省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及國有參股公司中,由省政府或省國資委任命或聘任的董事。
第四條 實行國有產權首席代表報告制度。國有產權首席代表應當向省國資委報告履職情況及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并根據省國資委意見提出議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第五條 本制度所稱國有產權首席代表,是指下列人員:
(一)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
(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由省國資委依據投資比例推薦并經法定程序選舉的董事長;
(三)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由省國資委依據投資比例推薦并經法定程序選舉的董事;其中有兩名以上的,由省國資委指定一名為國有產權首席代表。
第二章 國有產權代表聯絡機構
第六條 省國資委董事會工作部門作為省屬企業國有產權代表的聯絡機構,為國有產權代表正確履行職責提供服務。
第七條 省國資委建立受理登記和備案制度,完整保存國有產權首席代表報告等有關文件和資料。
第八條 國有產權首席代表報告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內幕信息和企業商業秘密,省國資委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做好登記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報告方式及報告事項
第九條 國有產權首席代表報告以書面形式報送。報告分為年度履職報告和不定期事項報告。
第十條 年度履職報告是指國有產權首席代表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本人在上年度中履行職責情況定期向省國資委獨立報告。年度履職報告應由國有產權首席代表簽署姓名,以個人名義報送。
第十一條 年度履職報告應重點反映省國資委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最為關注最想了解的情況,包括國有產權首席代表在上年度中貫徹執行出資人部署情況,以及本企業董事會決議情況。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全年生產經營完成情況,特別是反映企業盈利能力的成本費用利潤率、凈資產收益率等主要財務指標情況。對于準公共性企業還包括完成省委省政府指令性任務的情況;
(二)規范董事會運作情況,特別是推行以專業人士為主的外部董事制度,以落實董事會工作報告和會議記錄制度為重點,規范董事會決策機制以及董事考核評價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把握企業改革發展大局和發展方向的情況;
(三)提升企業競爭力情況,特別是創新體制機制,優化資產配置,培育新增長點,增強企業發展活力和綜合實力情況;
(四)解決制約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突出問題的情況,特別是強化內控機制、風險管控等問題;
(五)國有產權首席代表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不定期事項報告分為事前報告和事后備案,由國有產權首席代表負責組織。緊急情況應立即報告。
第十三條 事前報告是指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在召開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之前10個工作日內,國有產權首席代表應當將擬決議事項和擬表決意見報告省國資委,并按照省國資委意見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國有產權首席代表上報事前報告應充分征求其他國有產權代表意見,并在報告中予以充分表述。對報告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其他國有產權代表可另行向省國資委報告。在事前報告中,國有產權首席代表應簽署姓名。企業或者企業董事會已上報省國資委的事前報告事項不再重復報告。
第十四條 省國資委對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上報的事前報告應在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表決日期之前給予指示或意見,如沒有給予指示或意見的,國有產權首席代表應本著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有利于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原則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事后備案是指國有獨資公司的國有產權首席代表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以及國有產權首席代表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事項報省國資委備案。在事后備案中,國有產權首席代表應簽署姓名。企業或者企業董事會已上報省國資委的事后備案事項不再重復報備。
第四章 監督評價
第十六條 國有產權首席代表對報送的報告負責,確保報告的內容真實有效。對于內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報告,省國資委應責成國有產權首席代表予以修正完善或退回重報。
第十七條 省國資委對國有產權首席代表年度履職報告出具評價鑒定意見,反饋國有產權首席代表,并上報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直有關部門,作為國有產權首席代表任用的重要依據。必要時,省國資委每年2月底可抽選若干國有產權首席代表對上年度履職情況進行述職。
第十八條 國有產權首席代表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國資委可約談國有產權首席代表,了解其履職情況,聽取其解釋,核實所發現的問題。
(一)對應報告事項未按規定報告且未及時糾正的;
(二)在報告中謊報、瞞報、漏報重要事實和情況的;
(三)嚴重不負責任,上報情況失真,造成省國資委決策失誤的;
(四)未按照省國資委的批復意見執行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國有產權首席代表在接受約談后仍未按規定報告情況或報告虛假情況的,或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流失的,省國資委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省國資委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省國資委對國有產權首席代表報告的內容予以保密。因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國家對上市公司產權代表報告制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